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4, Vol. 45 ›› Issue (4): 32-42.DOI: 10.13438/j.cnki.jdxb.2024.04.004
狄小华
DI Xiaohua
摘要:世界各国刑罚无不以自由刑为主,我国也不例外。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四种为自由刑,还有一种虽为死刑,实际多为监禁执行的死缓刑。与财产刑、资格刑、生命刑等不同,以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自由刑的执行,由于具有可分割性和时空的连续性,因此不仅能够满足罪刑相适应需要,更好实现量刑公正,而且可以将罪犯的“刑期”变“学期”,追求改造罪犯为守法公民的行刑目标。然而,自由刑的惩罚本质与行刑改造目标之间由于存在固有矛盾,如何缓解这一矛盾也就成为自由刑执行必须破解的难题。自由刑执行权由惩罚、监管和改造等不同权能构成,且具有刑事司法、特别行政、职务权利等不同法律属性。因此,突破行刑悖论,自由刑执行需要根据不同的权能,遵循不同的运行程序、规范要求和监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