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5, Vol. 46 ›› Issue (6): 61-70.DOI: 10.13438/j.cnki.jdxb.2025.06.007
邱润根
QIU Rungen
摘要:数字身份的历史演进表明,数字身份是物理世界主体将真实身份信息通过数字技术转化为代码,进而形成可供验证的网络虚拟身份,并能投射至物理世界进行准确交互联系的数字符号。其本质是现实主体在虚拟世界的对应符号。在数字技术所构成的虚实平行世界中,数字身份的交互出现引发虚拟世界里的数字关系和现实世界里的社会关系。但数字关系只是虚拟世界里虚拟身份之间的关系,并不当然形成现实物理世界里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体系语境下,法律所规范的对象只限于物理世界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并不规范虚拟世界里基于数字身份所形成的数字关系。在虚实平行世界中,由于数字身份交互行为会产生对物理世界的准确投射,进而使数字关系可转化为物理世界的社会关系。因此,法律不应对数字身份所产生的虚拟世界里的数字关系加以规范,而只对数字身份这一虚拟符号投射至物理世界里的物理主体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加以规范,这是法律对数字身份进行规范的逻辑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