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23, Vol. 44 ›› Issue (6): 94-102.DOI: 10.13438/j.cnki.jdxb.2023.06.008
戚建刚,张少乎
QI Jiangang,ZHANG Shaohu
摘要:知识产权法制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基本工具,这是因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内容是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知识产权制度由于是一种新型产权机制、有效市场交易机制和保护创新主体与市场主体的专有权不受破坏和侵害的机制,因而能够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原始动力”意义上的保障机制。在更高水平上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对科技创新提出新要求,但现行知识产权法制面临系列挑战:以发明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审查批准制度能力有待提升,知识产权基层行政执法能力需要增强,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尚待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服务能力亟需增强等。为更好承担作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基础性工具的使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需要新思路,即需要从“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高度来看待知识产权属性,需要从有为政府、有效市场和有用社会有机融合来优化知识产权法制,需要制定更多表达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