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2012, Vol. 33 ›› Issue (4): 109-113.DOI: 10.3969/j.issn.1007-4074.2012.04.021
摘要:村民自治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因而不是国家活动。据此,建议《宪法》在“总纲”中明确社会自治的地位,在“公民基本权利”中赋予公民自治权,并删除《宪法》第111条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规定,从而合理界定村民自治的宪法地位。以《宪法》为依据,以村民自治权为逻辑起点,制定《村民自治法》,建立多元的自治模式,从而建立完备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